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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林业科技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 2015/1/6 15:47:06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森林生态环境优势,促进森林食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探索“标准化林产品”培育途径,提高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全省森林食品产业健康、稳步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食品基地,是指符合《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规定的产地环境要求,按照“确定一个主体、执行一套标准、培育一个品牌、制作一张生产模式图、建立一份生产档案”的标准实施模式建设,经认定用于生产可食林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产地。

森林食品是指遵循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下,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食用类林产品,包括森林蔬菜、林源药材、木本粮油、木本浆果、特色干果等。

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水土保持度、生物多样性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条件。

第三条  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林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林业大户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认定费用。相关检测费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申报江西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导向;

(二)基地边界清晰,林权明确,产地环境达到《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规定要求;

(三)能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较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四)有注册商标或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五)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笋用毛竹林面积2000亩以上,中小径笋用竹林、油茶、干果、木本浆果(山地水果)1000亩以上,林下菌类、林下蔬菜等林下森林食品类500亩以上,新的产品类别(本省未曾生产性栽培的)可适当放宽;

(六)基地产品投产三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

(七)其它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基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指标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规定执行。基地周围方圆五公里范围内不存在工业污染源的,可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免测空气质量指标;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质量安全要求与检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执行;

(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后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见附件2);

(五)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或措施等;

(六)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含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七)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到小班);

(八)基地分布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九)其它有效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再进行现场评审。

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专家现场抽样),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测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认定。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对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由认定委员会正式公布,并颁发“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见附件3)。

对未通过认定的基地,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经认定获得“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可食林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定证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编号转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审核监督

第十三条  全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核工作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重点审核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事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诉与争议记录、并确认出现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定机构要求的情况、获证单位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年度审核结果分为:

(一)符合认定证书保持条件的,认定机构作出保持认定证书的决定;

(二)条例认定证书暂停条件的,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认定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三)不符合(一)、(二)项条件的,认定机构应注销、撤销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当年通知要求申请续认。

逾期未办理续认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委员会定期发布清理公告,同时,该基地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森林食品基地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六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两次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检查、检测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违反产品质量、工商经营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七条  凡参与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自觉保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

附2: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评价表

附3: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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