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林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林学会,英文译名Jiangxi Society of Forestry,缩写JSF。
第二条 江西省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科技中介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性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林业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林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林业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把学会办成“林业科技工作者之家”,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我省林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挂靠江西省林业厅,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林业厅领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林业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的调研和考察活动,对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为林业部门决策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道德、科学方法,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林业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林业科技教育活动;
(三)办好《江西林业科技》期刊,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林业团体和林业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开展在职林业从业人员教学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发现和重视林业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七)对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议、优秀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进行表彰、奖励;
(八)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林业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培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林业科研和林业工程项目的咨询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写以及承担其他中介组织的职能。
(九)代表和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之一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
(二)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
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
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并经过学会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林业企业家、林业经营大户;
(三)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有关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领导干部;
(四)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员组介绍,逐级审查上报;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江西省林学会会员,报中国林学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学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触犯刑律判处徒刑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国林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和权利、义务
凡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事业、科研、教学及依法成立的科级以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承认学会章程,交纳会费,自愿作为单位会员者,均可向学会或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为单位会员,由学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林学会备案。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选派代表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三)该单位有关的技术问题,学会优先承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该单位根据生产、科研、教育等发展需要,学会优先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三)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第十四条 江西省林学会是中国林学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中国林学会的指导,市、县(区)林学会是江西省林学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林学会指导。在市、县(区)的江西省林学会会员由所在市、县(区)林学会组织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表彰和奖励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和检查所属工作机构的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评奖及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授予学会荣誉职称;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学会重大问题,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设若干个精干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设立学会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三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常务理事,当他们不再担任学会职务后,可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或荣誉理事称号,其名称为:第×届江西省林学会名誉理事长,第×届江西省林学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若干个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性活动,其名称为:江西省林学会××专业委员会。设立前与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商议,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林业厅备案,并到江西省民政厅登记。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其委员应是学术水平较高、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人选应考虑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由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和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报江西省林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可按学科设立学组。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会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组,也可在同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和单位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江西省林业厅的拨款及补贴;
(五)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资助;
(六)有关业务部门的资助或补贴;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方向
(一)学会办事机构的开支;
(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会议;
(三)举办学术刊物、信息资料、学术报告和培训、讲座的开支;
(四)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的奖励;
(五)进行学术考察;
(六)劲松奖、科技推广奖及优秀学会、学会干部和会员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会办事机构的开支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报销,各种奖励活动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使用。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终止前须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江西省林业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林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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