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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更要修复治理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6/12/29 9:10:01

  《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区、范围、单位;损害生态环境案的仲裁;赔偿评估认定程序、赔偿金额的标准及确定等相关问题。(据11月9日《人民日报》)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在贵州、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云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大紧迫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历史意义。据悉,目前7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生态环境有价,损害要担责赔偿,这是建立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谁破坏、谁埋单,则应该成为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刚性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对生态环境的价格及破坏造成的损失做出科学、合理评价。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大系统,譬如森林生态非常庞大,常常跨地区跨省份;再如水流域生态,我国大江大河通常跨越数省甚至10多个省。这就需要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及利益影响的第三方评价与仲裁机构,对生态环境价值进行实事求是评估,作为破坏、污染赔偿的依据。

    笔者以为,从表面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经济加行政手段责令破坏主体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实质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修复治理,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赔偿要大于治理。譬如上流排放污水给下流造祸,只赔偿下流10万元,而治理污水需要10万元以上,当生态赔偿金小于治理成本时,缺乏社会生态环境责任的企业就会选择排污,而不积极治污,因此赔偿金额必须大大高于治理成本。

    二是赔偿不能替代治理。生态环境赔偿只是遏制环境恶化的辅助手段,治理才是根本之策,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破坏主体积极治理,凡不符合国家绿色环保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坚决叫停,决不能因为他们交了生态环境赔偿金就撒手不管,相关企业必须履行法律责任,政府必须监管到位。

    三是赔偿不能替代罚款。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肇事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可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与罚款是两个概念,不能两者合一,对破坏主体要先罚款,再责令赔偿生态损失,这是必不可少的双重经济压力,丝毫不可免责。

    四是强化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这需要根据情况做到双管齐下,第一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由肇事者直接修复环境。第二由政府负责,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实施治理与生态修复。

 
(作者: 尹卫国)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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