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林科字[2009]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油茶产业示范建设项目科技支撑,提高项目科技含量,确保科技服务质量,扩大项目建设成效,充分发挥项目示范样板作用,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关于油茶产业示范建设项目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专项用于油茶产业示范县建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安排我省的“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科技服务,是指科技服务单位与各油茶产业示范建设项目县(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县)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为各示范项目县,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的从良种壮苗、造林抚育施工、间作套种等全过程、分工序的有偿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由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检查督促。
第二章 科技单位
第五条 为示范项目县提供服务的科技单位是指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能力的科研、推广与教学单位。
第六条 各科技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服务工作,成立科技服务领导小组,抽调足够的、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专家与技术人员,组建科技服务团队,确保科技服务力量。
第三章 服务协议
第七条 各示范项目县要全面、及时地向有关科技服务单位反映自身科技需求,提出科技服务的内容与质量要求。
第八条 有关科技服务单位要与各示范项目县通过平等协商、洽谈需求、充分沟通,签订科技服务协议,确定承诺科技服务的内容与质量,落实科技服务责任。
第九条 对各示范项目县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各科技服务单位要认真研究,逐项分解,责任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十条 各科技服务单位要以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培训与示范。各科技服务单位要编印各种技术资料,通过各种方式,在项目开工前做好项目参与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项目建设者的技术素质。要特别注重现场技术操作示范,面对面、手把手、心贴心地传授技术操作要领。
第十二条 造林地选择。科技服务单位要指导示范项目县根据油茶生态特性进行造林地选择与区划,提高适地适树率。
第十三条 方案编制。科技服务单位要对示范项目县的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进行指导,科学确定示范项目县的油茶产业发展思路、建设布局、建设内容与规模、进度安排,保障良种壮苗供给,帮助分析资金预算与预期效益。同时,指导建立项目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科技服务单位要指导示范项目县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年度施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必须经过科技服务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良种壮苗。科技服务单位要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帮助示范项目县建立良种壮苗繁育基地,或协调良种壮苗采购供应,指导识别劣种假苗,确保良种壮苗供给,科学组配品系,把好种苗质量关。
第十六条 苗木调运。科技服务单位要根据年度造林任务与苗木产地、劳力等实际情况,帮助示范项目县制定科学的苗木调运与栽植计划,指导采取苗木运输保湿措施,尽量缩短苗木在途运输时间。
第十七条 施工质量。科技服务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把握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指导示范项目县掌握天气变化,做到看天起苗、看天调苗和看天栽植,确保栽植质量。
第十八条 间作套种。科技服务单位要根据示范项目县实际情况,指导示范项目县科学开展间作套种,实现长中短结合,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水分管理。科技服务单位要在设计与施工中落实水平(反坡)条带、地面覆盖等蓄水保墒技术措施。对于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地,要指导布局建设小型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 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服务单位要指导示范项目县设立有害生物监测点,及时掌握油茶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服务单位要制定示范林建设技术方案,选择交通方便、规模较大、示范效应好的地点,组装配套各项技术措施,按照每个示范项目县2-3块、每块面积不少于500亩的要求,营建示范样板基地。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科技服务单位要加强与示范项目县的联络沟通,确保有足够的现场技术服务时间,确保关键工序施工时有技术人员在现场。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时,要建立“技术服务日志”,每天记录开展的服务工作内容,确保技术服务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科技服务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每次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后,都要以文字形式写出“技术服务意见书”,送示范项目县林业局,并抄报厅科技处。
第二十五条 科技服务单位要对年度科技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材料报厅科技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抽查各科技服务单位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服务日志”和“技术服务意见书”。对没有“技术服务日志”和“技术服务意见书”的,要责成科技服务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及时改正完善。
第二十七条 组织“技术服务意见书”评比。对技术服务意见质量好、水平高、针对性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开展“技术服务满意度”调查。对示范项目县满意高的科技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示范项目县不满意、技术服务质量与成效差、年度绩效考评居末位者,服务经费下浮20-30%。
第二十九条 对因技术服务失误出现重大技术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科技服务协议给予赔偿,同时省厅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示范项目县要认真落实本规范。示范项目县没有按本规范要求落实科技服务措施而导致出现技术质量问题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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