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是南方集体林区重点林业省,全省土地总面积16.69万平方公里(2.5亿亩),其中林业用地1.57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62.8%,有林地面积1.43亿亩,活立木蓄积量2.9亿m3,森林覆盖率59.7%,在全国位居前列。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林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林业职工和林农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长期以来,江西省对林业法制建设和环境立法工作始终十分重视,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林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江西省林业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据统计,全省先后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有25件,内容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木材运输、林地林权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公民义务植树、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林业工作的全部,并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林业法规体系,推进了依法治林工作的深入开展。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江西省颁布的林业地方性法规有《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7月15日通过,1994年2月22日修正)、《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0年12月22日通过)、《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1月30日通过)、《江西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4年12月25日通过)、《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1997年8月15日通过)、《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7月29日通过)、《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7日通过)、《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4年9月25日通过)、《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通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2005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3月29日通过)》、《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通过)和《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0年9月17日通过)》等13部;由省政府颁布的规章有《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4月12日)、《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1日)、《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5月7通过)、《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7日通过)、《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1996年11月14日发布施行)、《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1997年4月19日发布施行)、《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1998年1月9日通过并发布施行,2004年7月1日废止)、《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00年4月20日)、《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发布)、《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5月18日通过)和《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09年12月30日通过)等12部。为贯彻国家、政府林业法规,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适合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与林业法规相辅相成,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立法是林业法制工作的基础,特别是90年代以来,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对林业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全省林业立法步伐加快,以法治林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在林业立法工作中较好地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就是把维护和保障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根本,正确把握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二是依法立法的原则,就是法治统一,把握地方立法从属性、实施性和补充性,坚持所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权限,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违背立法程序;三是急需优先的原则,即对造林绿化事业、林业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以及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又比较急迫的项目优先立法;四是科学民主立法的原则,即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较大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合理吸纳各方面的建议,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条例》还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防火戒严区以及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防火措施、火灾扑救、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等。
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处理办法》是调整林地、林木权属关系,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区和谐。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的主体;同时规定调处的依据、证据的认定,以及不予受理的条件和奖励与惩罚等措施。
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办法》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制定本办法。明确指出了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发生权属争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有关证据,或提供自划定或赠送以来经营管理情况的,其山林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省、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1994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公告第29号),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办法》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加快先进农业技术推广与运用,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加强队伍管理和素质提升,加速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业技术应用能力以及规范经营服务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办法》颁布实施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公告第29号)。《办法》主要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为出发点,明确了在江西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权力和责任。其主要内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保护等级分类制定,野生动物救护、猎捕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携带、运输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其相关的处罚条款。
1997年8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公告第10号),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适龄公民(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并对义务植树工作地点、树种进行了了明确;同时,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绿化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对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每棵3元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条例》还规定了义务植树任务下达方式以及不履行责任处理等。
2002年平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公告第120号),《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林木种子管理体制,划分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对本省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三是对实行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制度的申请与审定的程序、实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从审批权限、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细化;四是强化了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规定林木种子质量应当经过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验。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公告第19号),《条例》于2004年3月20日正式实施。《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专门规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了政府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的责任,建立了湿地综合协调机构,确定了湿地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湿地保护区的建立条件、申报程序和保护区管理责任,强化了湿地保护措施,建立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资源利用制度《条例》对维护鄱阳湖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9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公告第49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明确了森林资源转让可以依法转让,界定了转让范围、转让方式和转让的期限,对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实行评估和许可制度,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对转让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责任。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公告第5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为二级,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为三级),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同时明确,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并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实行挂牌保护。《条例》还强化保护手段,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按规定申批。对砍伐、擅自迁移等五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等,《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界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保护古树名木的力度全面加大,古树名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决议》
主要内容: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实施天然阔叶林禁伐政策,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他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审批,对现有林产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加基层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执法手段;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新风尚。
2007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森林条例》(公告第9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是:(1)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坚持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列举了考核内容;(2)确立了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的来源渠道;(3)规范了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利于解决部门职权交叉的问题;(4)加强了林地征占用管理,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制度;(5)通过强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制度,加强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6)建立林业担保、森林保险法律制度,拓展了林业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氛围;(7)确立了林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8)通过封造结合等措施,加强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工作;(9)完善森林采伐和利用制度,放活了对毛竹、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以及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并加强了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10)强化木材检查制度,实行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体制;(11)将林改中好的做法及经验法制化,对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定以及林权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巩固了林改成果;(12)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月2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明确林区公路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是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实施对促进林区公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经省发改委、省交通厅批准将150公里重点林区公路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计划。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公告第56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森林公园面积、申报程序,规定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不少于400公顷,市、县森林公园面积应当不少于100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同时规定,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须在70%以上,及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建立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制度,明确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森林公园资源的培育和保护,规范了对森林公园利用和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政府规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入,林业建设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加之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要求不断地完善补充政府规章,以推进林业建设和依法治林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1年4月12日省政府颁发《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一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了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较好地保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该规章在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中予以废止。
1991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1年10月1日期施行。1993年为了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科学评价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江西省林业厅制定了《领导干部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监督核查办法》。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由于1998年修正了《森林法》,2002年1月17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并施行。。其主要内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包括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年度林木采伐和木材(含竹材,下同)消耗计划、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进行伐区检查和验收;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消耗计划的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林木采伐实行凭证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营加工木材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遵守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1994年5月7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4年6月10日发布并施行。1998年2月10日修正,是江西省第一部有关林地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试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保护和利用、林地占用和征用及奖励与处罚等五个方面,同时,还规定林地管理体制,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建设保护和规划利用工作。《试行办法》的实施,规范了全省占用征用林地管理,起到了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作用。该《试行办法》于2004年6月30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1994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予发布施行。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其进行
了修改, 《暂行办法》明确了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确立了加强保护、积极培育、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并实行许可采集制度;明确了采集经营利用、进出品许可以及相关处罚条款等方面内容。同时规定运输、携带野生保护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持有放行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件。
1996年11月14日发布施行《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2004年7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保护规定》确定了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鄱阳湖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及保护区的职责,加强了对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强化了对猎捕、买卖候鸟及破坏候鸟栖息环境的行为打击力度。《保护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的保护,改善了候鸟栖息环境。
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1998年2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废止。《办法》主要内容:对木材进行了规定包括原木(竹)、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和其他以消耗木竹为原料的产品;明确了木材运输证(含出省、省内放行)主体、程序及条件,对省、地(市)、县(市、区,下同)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权限进行了划分;对木材运输过程中运输证管理及效力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木材检查站检查设置、检查方式和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职责及执法活动作了规定。
1998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发布了《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办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木材检查的要求和标准,以及社会对木材运输监督;同时规定了木材检查站的职责,规范了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
1997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1997年4月19日发布,2002年1月17日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预防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除治过程中的报告制度、除治需要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包括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开展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制度;应当遵守的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除治防治方法、以及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同时,还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开支及奖励奖惩机制进行规定。《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建立了联防联治制度,保障了防治经费,有效开展了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减少了生物灾害带来的损失。
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4月20日并发布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了政府责任、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人员的配备、检疫检查的基础设施建设、检疫人员的职权范围,植物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要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2)规定了对应实施检疫的对象,对检疫对象的控制和消灭进行了规范和责任认定;(3)明确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并对检疫程序进行了规范,及建立临时植物检查站;(4)对从国外引种的条件、程序、引种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实施有效防止了植物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2004年4月28日省政府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是在原《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木材运输发展的新情况重新制定的一部规章,《监督管理办法》对运输证的办理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木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增设了可以在林区道路进行检查以及接到举报可以上路依法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对木材运输证上未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以及冲关闯卡强行运输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009年5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公益林的区划、宣传公示、县、乡公益林管理和管护责任的落实、公益林经营者的责权利、公益林质量的提高、公益林的经营利用、林业“三防”和监测、打击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内容。《办法》的实施,规范了公益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强化了社会各界保护公益林的意识,促进了公益林资源的恢复和提高;有效提高了公益林林分质量。
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2010年1月21日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松材线虫病的检疫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检疫,并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等重点预防区保护及林区施工单位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的执法和发生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采取措施进行了规定;(2)规范了松材线虫病的监测,要求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3)明确了松材线虫病的除治责任和除治主体,即松材线虫病发生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办法》的实施,对各级政府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强化了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必要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
省委、省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林业法规,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其于林业法规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1991年——1992年,江西省林业厅及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国家造林项目”速生丰产用材林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西省“国家造林项目”全面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江西省林业站所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江西省国营采育林场经营管理办法》、《江西省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县级总体设计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松香产品运输凭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国家林业法规与江西地方情况相结合,对森林病虫害预报、病虫害防治、林场经营、防护林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
为加强绿化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中央两办《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精神,1994年2月14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绿化委员会联合发布颁发《江西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1994年5月6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4]26号)。办法明确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办法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
为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证办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于1994年6月3日发布执行。同时废止旧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暂行规定》(赣林厅发[][1994]11号)。
为了管好、用好全省林业保护建设费,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规定,1994年7月18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颁发《江西省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字[][1994]第56号、赣林计发[][1994]18号)。林业保护建设费属预算外林业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适当调剂,先提后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级林业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支出由各级林业部门申报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银行的监督检查。林业保护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票据由省林业厅提出格式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统一印制并套印“江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票据的发放和存根的回收应进行登记,并按照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4]第1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林业保护建设费的大宗开支,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单荐工程和设备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应报地(市)林业局审批,地(市)级单荐工程和设备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林业厅审批。
1995年4月19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林业厅直属经营企(事)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5月29日省林业厅发出通知,在全省试行《江西省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1995年9月22日省林业厅发布《边境检查站实施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对直属经营企业财务,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和森林植物调运检疫作出规定。
1996至1999年期间,省林业厅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还颁布了《江西省林业厅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转发林业部、国家档案局《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林政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江西省林业厅科教兴林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江西省科教兴林目标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林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建设达标验收办法》、《江西省森林工业局森工管理费收费实施办法》、《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林业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林业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经费提取管理办法》、《江西省“山上再造工程”营造林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报告要事暂行规定》、《江西省林业厅机关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江西省松脂采集规定(试行)》、《江西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实施方案》、《一九九八年度江西省野生动物管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江西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江西省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造林施工设计规程》、《江西省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及处罚试行办法》、《江西省世行贷款集约经营毛竹林施工设计规程(修订本)》、《江西省水运木材检查监督程序》、《江西省林业厅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林业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林业分类经营县级森林分类区划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质量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度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管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江西省营造林作业设计规范(试行)》和《江西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营造林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关于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项目”的实施细则》、《江西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跨世纪林业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关于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林业“绿色证书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木材运输检查人员执勤行为规范》、《江西省违章运输木材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木材检查站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江西省林业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江西省林业厅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生态林业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江西省林业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加强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项目”综合示范县、乡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林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办法规定。其中《江西省林业厅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西省一些林业项目的实施与资金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的几条法规相继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江西省在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的法规。《江西省林业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江西省林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木材检查执法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了部门工作效率。
1998年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发展,8月30日省政府制定《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赣府发 [1998]27号)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竹材(包括木竹制品及半成品)、林化产品、林副产品及木竹燃料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育林基金、维简费是经国家批准提征,专门用于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的专项基金。育林基金、维简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省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将当年的资金应缴定额计划下达到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定额上交、计划安排、少收不减、一年一定”的办法。年应缴定额于下年第一季度末全部结清。
2006年4月5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赣府发[2006]5号)。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从2005年开始,省对林业重点县(市、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和木材采伐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小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在考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严格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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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0日下发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4]5号),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的精神,推进我省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2004年8月20日下发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进行的又一次改革,是调整林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得到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在全国推广,极大地促进了全国林业的改革和发展。
2005年6月3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赣林办发 [2005]23号)。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是指对人类和野生动物造成巨大危害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主要包括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口蹄疫、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狂犬病、结核病、囊虫病、钩端螺旋体、旋毛虫病、弓形虫病、乙型脑膜炎病以及其他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省级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省级应急办公室作为省级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等三个组,另外各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处置组人员及有关监测站点人员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同时,应尽快到达疫源疫病发生地点。在现场处置组人员到达之前,当地林业部门应立即责成有关责任人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人员及野生动物的监控工作,防止疫源疫病的蔓延和传染。现场处置组人员到达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局和动物防疫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取样等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迅速、快捷、有效。现场处置组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积极稳妥、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应建议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和强制性措施, 2005年8月26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林业产业项目管理规定》(赣发改工业字 [2005]977号),强调对以木竹、松脂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00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号),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的精神,加强我省湿地管理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
2006年7月20日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赣林资字[2006]224号)。2006年9月18日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赣林防指发 [2006]6号),在全省开展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活动。按照“以县建队”原则,重点林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县(市、区)及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通过标准化,在全省建设一批高标准的专业森林消防队。
2006年10月13日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以促进全省林业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
2007年4月13日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赣森防指发 [2007]3号)。《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及相关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职级晋升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 [2007]1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林农的风险应对能力,促进林业发展。2007年10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三家联合印发《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26个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并创立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和逐步建立后备风险基金的地方性政策保险模式。《试点方案》规定林木火灾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商品林保费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20%:10%:70%的比例负担;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偿范围内的公益林的保费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30%:10%:60%的比例负担。经一年试点,2008年9月,进一步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
2007年10月31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企 [2007]103号),规定了森林资源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指导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以及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施细则》还规定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细则》还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的程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详尽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 [2004]19号)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2007年11月2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 [2007]163号)。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全省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后,各地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林权流转、抵押、变更日趋活跃,对林权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维护好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08年4月9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赣林厅发[2008]8号)。《办法》重点就林权登记管辖权限、登记分类、程序及相关要求及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林权登记管理无据可依的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好林改成果。
2007年10月11日省政府发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完善后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内容;认真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大力发展退耕还林接续产业;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9年3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3号)。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积极推进江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生态江西,营造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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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规范我省林权管理和登记。
2008年4月23日省林业厅印发《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赣林厅发 [2008]9号)。2008年5月22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充分调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林业规费征收的积极性,确保林业规费应收尽收,省林业厅决定从2008年起,建立林业规费征收奖励机制,并相应出台了《江西省林业厅林业规费征收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奖励对象是全省11个设区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基金管理站;奖励条件是以2007年各设区市育林基金(含木竹变价收入)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入库总额为基数,凡2008年两项林业规费征收入库总额超过基数的,即进行奖励。2009年奖励则以2008年林业规费征收入库总额为基数,以后年度依此类推;奖励资金计算方法是从2008年起,省厅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林业规费奖励资金。各设区市每年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额超过基数的部分,省林业厅分别按5-10%的比例给予奖励,低于基数的设区市,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年度超收数量具体确定。同时,根据全省林业规费征收增加情况,对省林业基金管理站给予适当奖励。
2008年8月8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2008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赣林造字 [2008]274号),安排退耕还林任务5.33万公顷,涉及全省11个设区市的80个县。为规范江西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的实际,2008年8月20日省林业厅印发《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赣林护字[2008]288号)。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2008年10月17日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08]2635号)。进一步加强了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建设单位按林业重点工程投资概算或投资计划,编制建设年度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支出预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原则,将建设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到工程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2008年11月4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此为全国唯一出台的野生植物收费办法和标准。《办法》规定,对采集国家二级,省一、二、三级重点保护植物的,分别按成交金额的20%、15%、10%、5%收取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009年年3月3日,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制订下发了《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将森林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由省、县级财政分别补贴40%和30%的保费。据了解,此次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遵循“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统一原则”的工作思路,选择了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森林覆盖率较高的江西、福建、湖南作为试点省份,要求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的保费,保险责任可从火灾、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等灾害中选择几种。江西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省份后,将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地方财政配套能力有限、补贴比例不高、承保面较窄的问题。
2009年3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3号)。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积极推进江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生态江西,营造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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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1-2010年江西省林业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法规名称 |
制定或批准单位 |
颁发时间 |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1990年12月22日 |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江西省政府 |
1991年4月12日 |
江西省“国家造林项目”速生丰产用材林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1年5月13日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1年6月13日 |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1年7月9日 |
江西省“国家造林项目”全面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1年9月12日 |
江西省林业站所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1年11月30日 |
江西省国营采育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2月17日 |
江西省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
1992年4月3日 |
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5月20日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5月22日 |
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6月8日 |
江西省毛竹丰产林技术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7月1日 |
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县级总体设计实施细则(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7月31日 |
江西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8月28日 |
江西省松香产品运输凭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2年11月1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1993年8月20日 |
江西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绿化委员会 |
1994年2月14日 |
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4年5月6日 |
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4年6月3日 |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4年6月7日 |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4年6月10日 |
江西省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
1994年7月18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1994年12月3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1994年12月28日 |
江西省林业厅直属经营企(事)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5年4月19日 |
江西省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5年5月29日 |
边境检查站实施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5年9月22日 |
江西省林业厅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3月15日 |
江西省林政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5月9日 |
江西省林业厅科教兴林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5月9日 |
江西省科教兴林目标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5月9日 |
江西省林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5月21日 |
江西省征占用林地收费暂行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6年6月13日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10月7日 |
江西省森林工业局森工管理费收费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10月30日 |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 |
江西省政府 |
1996年11月14日 |
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
1996年12月13日 |
江西省林业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6年12月30日 |
江西省林业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1月7日 |
江西省“山上再造”工程检查验收及奖罚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7年1月15日 |
江西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2月20日 |
江西省林业厅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程序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3月14日 |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1997年4月18日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7年4月19日 |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管理试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8月8日 |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8月8日 |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8月8日 |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1997年8月19日 |
江西省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9月17日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经费提取管理办法 |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11月3日 |
江西省“山上再造工程”营造林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11月11日 |
报告要事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7年11月19日 |
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8年1月1日 |
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8年2月10日 |
江西省林业厅机关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3月20日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8年4月20日 |
江西省松脂采集规定(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6月18日 |
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1998年7月1日 |
江西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实施方案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9月10日 |
一九九八年度江西省野生动物管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0月14日 |
江西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1月4日 |
江西省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造林施工设计规程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1月12日 |
江西省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及处罚试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1月20日 |
江西省世行贷款集约经营毛竹林施工设计规程(修订本)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2月3日 |
江西省水运木材检查监督程序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8年12月14日 |
江西省林业厅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3月1日 |
江西省林业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3月1日 |
江西省林业分类经营县级森林分类区划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4月22日 |
一九九九年度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管理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5月6日 |
江西省营造林作业设计规范(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6月14日 |
江西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营造林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6月14日 |
关于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项目”的实施细则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6月17日 |
江西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工作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8月24日 |
江西省跨世纪林业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8月24日 |
关于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8月24日 |
江西省实施林业“绿色证书工程”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8月24日 |
江西省木材运输检查人员执勤行为规范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11月29日 |
江西省违章运输木材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11月29日 |
木材检查站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11月29日 |
江西省林业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12月6日 |
江西省重点生态林业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1999年12月13日 |
江西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0年1月10日 |
江西省林业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0年3月28日 |
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0年4月5日 |
加强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项目”综合示范县、乡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0年7月27日 |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0年7月29日 |
江西省林业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0年10月4日 |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3年11月27日 |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2004年4月28日 |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
江西省委、省政府 |
2004年8月20日 |
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江西省委、省政府 |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4年9月25日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4年10月26日 |
江西省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5年6月3日 |
关于委托省森林公安局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5年6月21日 |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2006年4月5日 |
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6年7月20日 |
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
江西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编办、江西省林业厅 |
2006年9月18日 |
江西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6年10月13日 |
江西省林业厅公文审签制度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7年3月4日 |
江西省森林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7年3月29日 |
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
江西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7年4月13日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江西省政府 |
2007年10月11日 |
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7年10月17日 |
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7年10月31日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7年11月2日 |
江西省林业文明单位和文明职工创评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3月21日 |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4月9日 |
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4月23日 |
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5月22日 |
江西省林业规费征收奖励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7月10日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08年8月1日 |
江西省2008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8月8日 |
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8月20日 |
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
2008年10月17日 |
江西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苗木采购、调运及质量监督办法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10月26日 |
关于制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
2008年11月4日 |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12月29日 |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
江西省林业厅 |
2008年12月29日 |
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 |
江西省保监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9年3月3日 |
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 |
江西省政府 |
2009年3月20日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2009年5月18日 |
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
2009年12月25日 |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江西省政府 |
2009年12月30日 |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010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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