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还需补齐法律短板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专业号:朱峰
2015/8/27 9:54:57
江苏省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间捕了100多只青蛙拿到菜市场卖,被警方抓获。记者昨天从武进检察院获悉,薛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近日被提起公诉。据悉,这也是常州首起因为抓青蛙被刑事处理的案件。(据7月30日《现代快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也应受到法律惩罚。那么,将所捕青蛙拿到菜市场公然出售,是对相关法规浑然不知,还是明知故犯,均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前者,有关方面应着重强化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让人们知法守法;如果是后者,“捕青蛙被公诉”就是“罪有应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各地处理情况不一。一方面,因为各地存在法规宣传、保护力度不一。不少地方对于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还远远没有达到“捕杀即被公诉”的普遍共识,让应该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捕杀、捕食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执法不力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台至今,鲜有修订完善,存在不少漏洞,使依法保护仍然乏力。 比如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不够给力,使执法部门在监管中颇为尴尬。该法第二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把保护对象划分为水生和陆生两种,这就使既非完全水生又非完全陆生的两栖类动物或者鸟类以及昆虫类无从得到保护。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公布。然而,从国家到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已经十多年没有得到更新,这使部分濒危野生动物失去有效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亟须引起各级各部门足够重视,对其尽快进行调整,并根据捕杀案例,随时更新。 正缘于法律上的漏洞,才使得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屡遭捕杀、食用,并呈上升趋势。所以,打击捕杀野生动物犯罪,亟须司法解释。应对保护种类、保护目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筑牢法律根基,让野生动物处于法律保护之中。否则,对类似于青蛙等野生动物的保护,恐怕只能沦为“一地紧一地松”了。 (作者: 禄永峰)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