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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说明》和《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说明》的函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林业科技网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网 2012/9/1 15:41:17

 

 

各设区市科技局成果科,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部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我处编写了《关于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说明》和《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学习掌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说明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江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归口管理省级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省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省科技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0]49号),决定大幅度缩小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且已成功应用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获得相关行业准入证明的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实施项目、已获得新产品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等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上述科技成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并进入国家科技成果统计范围。科技成果鉴定也不再作为申报我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的必备条件。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一、鉴定范围
   1、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为满足国家计划项目申报必备条件要求的应用技术成果。

2、下列成果原则上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如: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获得相关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肥料登记证、新饲料添加剂批文等)的应用技术成果;

(4)软科学研究成果;

(5)已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实施项目;

(6)已获得新产品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7)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8)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二、鉴定组织

1、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以及少数科技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和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2、列入国家、中央有关部委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受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由省科技厅负责主持鉴定。

3、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以下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4、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科技成果鉴定实行回避制度,科技成果研发人员不得作为本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本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其他与被鉴定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应当回避。

三、鉴定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科技计划内的项目,经下达任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为满足国家计划项目申报必备条件要求的应用技术成果,经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审查处。

2、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科技计划任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3、原则未得到成功应用的成果不得申请鉴定;

4、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6)查新报告(查新报告中作了科技水平评价的查新报告视为无效);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财务报告;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5、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接到鉴定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鉴定。

6、省科技厅自行主持或委托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主持具体鉴定工作,聘请有关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六个方面的评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记载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的评价、科技成果的“三性”(即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评价、成果密级评价,并作出书面报告。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获得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成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7、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组织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重大缺陷、错误或在鉴定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可驳回鉴定报告,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也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大纲(格式)

(一)成果名称

中文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能简明、准确地反映成果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征。

(二)项目来源及起始时间

计划名称,横向合作,委托开发,自选项目等

(三)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1、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的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并具备法人资格。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不能作为该项成果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实质性、创造性的重要贡献;二是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是在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排名前三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组织和主持鉴定部门

组织鉴定部门,主持鉴定部门

(五)鉴定形式

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等。

(六)鉴定依据

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相关技术标准、委托函、合作协议书等。原则上计划外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技术标准。

(七)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主要技术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步先进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

3、测试分析(检测)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6、查新报告(查新报告中作了科技水平评价的查新报告视为无效);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其他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八)鉴定主要内容

1、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2、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3、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4、计划内项目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计划外项目是否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6、密级建议。

包括六个方面评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记载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的评价、科技成果的“三性”(即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评价、成果密级评价。

(九)会议议程

1、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介绍出席会议的专家和有关领导。

2、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作工作报告,项目负责人作研制报告。

4、专家测试组作测试报告,或宣读检测报告。

5、用户单位作应用报告。

6、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7、专家质疑。

8、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

9、起草并通过鉴定意见(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鉴定意见通过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

   鉴定意见通过后,转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

10、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宣布鉴定意见。

11、有关领导讲话。

12、鉴定会议结束。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附件2:

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说明

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成果推广、转化、奖励和保密等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我省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省科技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0]49号),以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我省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便于全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更好地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特作如下说明。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

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说明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之内未有异议的或异议期后异议已解决的予以登记,由省科技厅发给《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并上报国家科技部登记和统计。

4、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凡经过评价或者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登记。主要是:

1、通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和科技计划验收的项目;

2、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

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基础理论成果。

(注: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的科技成果和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可以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

三、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四、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压缩文件)和纸质件。《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2、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或证书、新产品证书等)及其研制报告的纸质件;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及其成功应用的用户证明的纸质件;或者行业准入证明(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肥料登记证、新饲料添加剂批文等)及其研制报告的纸质件。

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准入证明纸质件等可以只提供复印件。用户证明的纸质件必须是盖有红章的原件。

3、基础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了的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纸质件(注:学术论文应提交论文全文;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文献页及核心内容原文);以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的证明的纸质件(注:研究内容被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专著中他引的引文。引文应提供引文首页和引用页、文献页;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及引用页、文献页)。

论文、专著和引文要求提交的纸质件可以是复印件。若是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文的纸质件。

4、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及其研究报告的纸质件。评审证书的纸质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五、科技成果登记方式

成果登记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的方式进行。其中,电子文档的《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5.0)简易版”上报功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5.0)简易版”软件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下载中心”中的“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上下载。在简易版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打印”为功能键)《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其中自留1份),数据导出(“导出”为功能键)形成上报压缩文件,将压缩文件发至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yerong7228@163.com电子邮箱。《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各1份报送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

六、科技成果登记地点和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楼908室;邮政编码:330046

联 系 人: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 曹银芬

联系电话:0791-6263488、6255126,传真:0791-6255132

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 叶 蓉

联系电话:0791-205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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