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6〕2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利用林地资源和林下空间开展森林药材、森林食品以及其他非木质加工原材料种植的项目。
第三条林下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扶持森林中药材、香精香料、森林食品等林下经济种植产业发展。森林中药材的种类原则上为《本草纲目》草部、木部所列品种;森林食品的种类原则上为《本草纲目》菜部所列品种,且符合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相关规定;香精香料的种类为芳香植物,能利用其根、茎、叶、花、果、种子等为原料提取天然香料的品种。林下经济种植常见品种详见附件。
第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扶持特色的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体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带动林农增收致富,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林下经济种植品种多,种植时间、采收季节等生长规律不一,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常态化的要求,建立动态更新的项目库,及时更新项目库内容,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筛选初审、实地察看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各类经营主体拟申请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初审,7月15日前将当年实地察看的种植情况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7月25日前报省林业厅进入下一年度林下经济发展项目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和验收。申报验收工作遵循先造后补、自愿申报、择优安排、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要按照种植品种的种植时间、采收季节等规律及时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除保留必要的文字材料外,还必须保留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照片、视频资料必须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验收合格面积及时开展市级核查验收。
第九条申报验收程序
(一)主体自愿申报。实施主体按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年度申报的有关要求,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上一年度1-12月林下经济种植基本情况表。
(二)县级检查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主体种植在林地一张图地块上的种植小班进行验收。验收采用全查方式,对种植小班面积、质量等情况逐块进行验收。
(三)市级核查验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四)省级审核公示。省林业厅负责对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十条省林业厅根据县级检查验收、市级核查验收、省级审核公示的情况,通报下达各地年度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合格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通报下达的合格面积申请拨付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6〕29号)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3年内不予安排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一)出具虚假报告套取和骗取资金的;
(二)与其他中央、省级其他林业项目资金种植时间、地块重叠,多头申报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健全齐备的档案资料是申报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重要依据。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主体的申报材料、县级检查验收材料、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资金拨付材料、市级核查材料等。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分项目实施年度、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档案箱柜,齐全完整存放项目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防止人为丢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
相关附件: 林下经济种植常见品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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