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应尽快常态化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专业号:朱峰
2016/6/22 14:40:4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显然,补偿机制的建设,将会促进我国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当今的中国,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副作用是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下降,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形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在积极探索,新安江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稳步推进。同时,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也已顺利实施。 但总体来看,生态补偿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为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我国补偿工作起步较晚,各地对补偿规律认识还不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 我国生态环境功能重要区域类型多、分布广,存在着大量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域。同时,区域不平衡发展问题突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敏感和脆弱区域不仅承担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也背负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任,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转变;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建设的可持续性;有利于推动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发展。 由于生态补偿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实施难度较大,目前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从我国生态补偿实践进展来看,有些国家层面生态补偿政策已经实施多年,问题与不足逐渐显现,需优化调整,有些政策则初步建立,还需不断健全完善。 一是生态补偿管理体系不规范、不健全。以部门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交叉,专项转移支付落实到县级财政后往往分块执行,各部门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难以充分沟通配合,更难跨区域、跨工程从整体上把握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难以形成合力。 二是生态补偿手段单一。我国生态补偿项目大多是以中央和各级政府作为制定和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主体,政府仍然是生态产品唯一购买者,不仅造成国家的巨大财政负担,导致生态补偿财政机制缺乏稳定性、长效性,也不符合破坏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以及唤醒全社会保护环境的道德意识。 三是横向生态补偿缺乏协商平台。各地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多是在上一级政府的协调下,由补偿双方协商达成,缺少有效协调利益相关方关系的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限制了横向生态补偿的开展。 四是生态补偿缺乏系统有效的监测评估机制。目前国家和地方对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出台的考核评估办法,往往是针对某一具体投资项目或者政策实施的某一部分特定目标,并未对某一系统性政策实施的整体效果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对生态补偿的绩效评估也是大多侧重于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条条评价或资金使用情况,缺乏对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评价,这样就容易出现条条评价结果好转,但整体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没有根本性转变的状况。 基于此,笔者认为,要从源头遏制生态退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迫切需要巩固和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基本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基本路径,坚持以改革创新的基本动力,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尽快形成以主体功能区定位为依据,以预防和控制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为着力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区域发展为整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民行动、齐抓共管的生态补偿工作格局。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确保做到生态补偿不仅有利于生态保护,同时还有利于生态保护者恪尽职守,形成切实有效的生态受益者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 (作者: 卞文志) (编辑: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