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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国际法的现状与思考(绿色评析)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7/2/28 21:37:57

 涉林国际公约是林业国际法的最高表现形式,目前国际上主要有7大涉林公约,这7大公约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这些公约的建立意味着各国政府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议题的高级别政治承诺,有利于引起国际社会的重点关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强调森林储存二氧化碳的功能;《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CBD)侧重森林为生物提供栖息地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强调森林保持水土、防止土地沙化的作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着重考虑国际贸易对森林中特定物种濒危程度的影响等。这些公约可以协调各国的涉林活动,是当前林业国际法的基本框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会议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与会成员包括138位国家领导人,195个国家代表团和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会议达成了《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提出了一个远期目标:到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巴黎协定》为全球经济向低碳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方向转型奠定了基础,一定程度上确定了2020年以后国际社会如何分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从现有涉林公约的执行效果和经验中,国际社会应该怎样寻找到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森林面积减少和质量降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呢?现有的国际公约普遍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公约本身在经济社会层面尚未找准造成森林问题的深层次“病因”;二是促使缔约方遵约的强制性手段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种涉林国际公约的执行效果。例如措辞含糊、缺乏实质内容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并未有效减少全球生物种类的丧失。

        目前,世界上还不存在专门针对林业的国际森林公约,只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森林文书》,国际森林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将在2024年后开始。中国应从本国林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未雨绸缪,提前研究和准备自己在未来谈判中的原则和立场,争取主动。

 
(作者: 翟溟赜 刘子一)        (编辑: 杨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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