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还需配套法规政策支撑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专业号:朱峰
2016/5/31 23:56:4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这份《意见》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据5月16日新华网)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当前,我国生态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较重、水污染治理压力较大、环境污染治理亟待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生态保护已成为突出的发展瓶颈问题。一个地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难免会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必须依靠制度得到合理和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好的生态本是一个地区的优势资源,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调动当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重建的积极性,就可能导致当地急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水平,而加大开发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很大压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势所趋。就此,这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从多个方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和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意见》的出台是对以往相关制度政策的补充,也是对于生态补偿中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生态补偿有了制度性规定,但还需要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支撑,生态补偿机制才能落到实处,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所在,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证机制的有效落实也是关键环节。一言以蔽之,研究和解决了补偿的主体、方式和额度问题,建立良好的自然生态补偿机制,但也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经济核算机制、引入“绿色GDP”概念, 并全面评价经济发展成果,最终按照自然生态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生态环境建设的社会补偿政策、形成以购买方式为主体的补偿机制,认真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将行政、市场手段有机结合,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到2020年,实现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作者: 潘铎印) (编辑: 杨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