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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青蛙被公诉是一堂生动普法课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5/8/27 9:51:24
今年6月16日晚,江苏常州市民薛某在新北区某村附近的田里及河边,拿手电筒引出青蛙后抄网捕捉。忙活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薛某抓了100多只青蛙。6月17日一早,薛某带着这些青蛙去菜市场卖,被在现场巡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据7月30日《现代快报》) 薛某觉得自己被公诉有点冤。原因有二,一是以前经常有人捕捉青蛙、麻雀等为何就没有人管?二是青蛙特别是一些品种的青蛙,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捕捉青蛙怎么还构成了犯罪? 很明显,不少人和薛某一样,思维观念以及法律意识还停留在“过去式”。比如针对第一个疑问,以前人们对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近些年来,一些动物被猎杀现象严重。为了保护相关动物,2004年起,我国专门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且几经修改和完善。当下人们甚至已经在呼吁“不仅要保护野生动物,狗、猫等家养动物,也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再以“青蛙多的是”“麻雀满天飞”等为由,恣意捕猎,显然是生态观念和意识缺失的表现。 针对第二个疑问,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保护。我国刑法中,牵连到捕猎动物的法律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针对的主要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但还有一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后者,其所保护的对象是“野生动物资源”,换言之,只要是野生动物,哪怕它并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果进行捕猎,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一定标准的,也是犯罪行为。 薛某捕猎100多只青蛙被公诉,给予我们两大警示:一是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在重视生态、保护动物已经是共识的情况下,注重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等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莫再抱着老思想,无视自然与生态;二是意识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我们要不断学习,充分完善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避免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 (作者: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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