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0]11号)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的通知》(赣林科字[2010]33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油茶产业科技园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功能分区、技术创新、景观构建和文化创意等,达到良种繁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生态旅游“五位一体”的油茶综合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油茶产业科技园是转变油茶产业发展方式、培育油茶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油茶科技产业链、促进全省油茶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由拟建油茶产业科技园的油茶产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按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的通知》(赣林科字[2010]336号)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文件,统一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油茶产业科技园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要求和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转变油茶产业发展方式、延伸油茶产业链、增强油茶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建设全省油茶产业体系,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和经营者效益。
(二)符合良种繁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生态旅游的“五位一体”总体要求。园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其中:用于精深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面积不少于200亩,丰产示范林栽培面积不少于2000亩。
(三)符合“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要求。避免同一区域重复布局,避免不同区域、不同油茶产业科技园之间技术研发方向雷同,避免加剧同质竞争。
(四)符合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要求。有利于解决我省油茶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有利于提高我省油茶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有利于创造油茶产业知识产权,有利于提升全省油茶产业素质和打造油茶产业品牌。
第六条 收到项目申报文件后,省林业厅组织项目审核。其中,对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定位与理念的先进性;功能分区与布局的合理性;建设方案的科学性;精深加工与产品研发技术的领先性;风险与效益评估的可靠性。专家评审应对规划水平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林业厅按照“成熟一个、批建一个”的原则,研究确定并下达项目总体规划批复立项文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油茶产业科技园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经省林业厅批准实施的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共同与省林业厅签订项目执行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1)。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成效。项目建设单位每年要编制《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年度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报省林业厅批复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或调整。
每年度结束时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省林业厅报送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油茶产业科技园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支持油茶产业科技园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省财政油茶产业科技园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园区生态修复与景观构建、加工新产品研发与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丰产栽培新技术与试验示范林建设、相关科研仪器设备与必需的专用材料购置、技术培训与咨询、技术标准制定与知识产权创造、产品质量控制与品牌建设、产业文化融合与创意等。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对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数量与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其中: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移(栽)植成活率不低于95%,温室大棚、组培室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合格;
(二)园区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三)丰产栽培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林建设达到设计标准。其中:造林成活率与生长量达到国家油茶丰产林建设标准,林下间作套种成活率达到95%;
(四)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加工新技术应用示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五)技术培训合格率达到95%。
(六)仪器设备与必要的专用材料购置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经检查完成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且建设质量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将按照预算级次分年度及时拨付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办公用房、职工用房等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五年内不安排类似建设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林业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两个方面。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合同;
(二)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
(三)年度实施工作进展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五)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与效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将在项目验收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定。现场查定是指对项目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内容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现场查实。现场查定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通过现场查定的项目方可进行验收。现场查定结束后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厅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验收工作安排,采取会议集中审查或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并在审查资料、听取汇报和提出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 项目考核目标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通过验收。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考核任务完成不到80%的;
2、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的;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林业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建设单位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如: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均应标明“江西财政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期内建立的试验示范林基地、精深加工与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生产线,应竖立宣传管护牌,验收时说明后期管护措施,并列入项目建设单位科研设施建档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示范推广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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