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标准化几个问题的思考
黄嵘刚 杨刚华 陈卫权
(宜春市林业局,江西 宜春 336000)
摘要:建立完备的国家苗木标准体系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苗木标准体系的建立,便于市场认知和交易,便于行业管理,将促进苗木产业的进一步繁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系列法律法规得以充分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苗木 标准化 树种范围
标准化已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对几乎所有的工农业甚至是第三产业产品的基本要求。产品标准化的初衷应该只是促进人们对产品认识上的统一性,便利市场认知和交易。但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标准化在人类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虽然产品标准化的核心功能仍然处于经济领域,但它的影响力却早已超越单纯经济领域,在当今世界太多数国家或地区中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
苗木(本事特指木本乔木种类)生产在最近几十年在我国得到了稳定发展,已成为我国农业领域的重要产业,在我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及生态建设等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苗木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将十分广阔。
但是,苗木却至今没有完备而统一的产品标准。以江西省宜春市为例,目前适用的标准只有2000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中总共发布的树种(品种)为90个,其中适用于江西省宜春市的只有杜仲、银杏、油茶、悬铃木、香椿、檫树、柏木、火距松、湿地松、水杉、柳杉、杉木等区区十二个树种,而该市营造的主要阔叶树种如枫香、木荷、四川桤木、拟赤扬、南酸枣等,其中拟赤杨、枫香、南级枣等根本不在国家苗木分级体系之列,而木荷、桤木的标准不适合江西,自然也不适合宜春。因此,除了杉、松类外,宜春市其他阔叶树种(无论是用材林苗,还是绿色景观苗)都没有可以执行的分级标准。
二、建立苗木质量标准体系的必要性与意义
苗木标准体系不完备有2个最直接后果,一是导致交易相关方对苗木品质认同的差异,增加了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了苗木交易纠纷发生的概率,从而冲淡了苗木市场带来的效益;二是增加了监管难度,甚至可以说是无从监管。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制定了有一定操作性的《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省林业厅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出台了规范全省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制度,要求项目工程营造林种苗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开具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并随苗木挂签。但在具体的林木种苗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备的质量标准体系,造成执行标准各地自行其是,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不清,《种子法》涉及苗木部分的执法工作难以操作。
因此,制定一套相对完备的苗木质量标准体系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一是苗木标准作为《种子法》及基系列法律法规能以完全实施、充分发挥其规范林木种苗相关行为作用的重要基础。二是完备的苗木标准体系的颁布实施,将统一苗木产业相关各方对各地苗木品质的认知,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三、苗木质量标准体系应包含的树种
具体将哪些树种(品种)纳入苗木标准体系,虽然值得商讨,但种植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显然是必须考虑的两个基本标准。依此,我们可以列出的树种(品种)就有如下诸种: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池杉、水杉、杨树各适应生品种,油茶(实生、嫁接,一年生、二年生)、火距松、四川桤木、拟赤杨、枫香、木荷、南级枣(以上为造林树种),马褂木、乐昌含笑、深山含笑、木荷属诸树种(含落叶木莲)、杜英、香樟、广玉兰、红楠、闽楠、红翅槭、青榨橱、五角枫、鸡爪槭、桂花、红枫、乌柏、银鹊、兰果树、檫树、紫薇等等。现行的苗木分级体系中,纳入的基本上是一年生或二年生小亩。随着我国生态建设和各地美化绿化对苗木规格多样化要求不断提高,建立多年生苗木质量标准体系,也是当务之急,必须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四、建立苗木标准质量体系的方法与途径
我们提出了建立产业树(品)种,多规格苗木标准体系的要求,那么,这个体系如何建立呢?这个体系的实现路径如何呢?考虑到中国地域的辽阔性和地理环境环境的多样性,及苗木品质基本决定于地理气候等环境因素,因此,作者认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方案设计,数据采集及资料整理的方法必须全国统一,但不同的地理区域之间必须颁布有差别的标准。而具体的等级标准则必须考虑地域的环境因素予以有差别地分别颁行。以木荷为例,两广(广东、广西)的平均气温和无霜期这两大决定植物生长季节长短的基本标志性数据均大大高于江西、湖南。因此,目前施行的标准木荷一年生苗木两广的一级苗木高度和地径粗度分别为60cm、0.7cm,该标准适用于两广,没有其他省份的适用标准。因此,在造林实践中,如江西将木荷作为主要防火树种,江西木荷分级标准必定要低于两广标准才有施行的可能性和操作性。而且,即使在江西省内,赣南(州)地区的气候与省内其他地区差异甚大,以乐昌含笑为例,赣州地区当年生播种苗到八月份就可高达60公分,而地处赣西的宜春到8月份大约只能长到40公分左右。
如何解决同一树种、同一生长季、不同区域的生长量差异给苗木标准制定和施行造成的困难呢?本文认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可解决,一种是以纬度为依据划定若干区域,在同一个区域内对同一树种苗木施行同样的标准;另一种是每一个树种设定一个中心产区,以中心产区为基础制定一个核心标准,以此标准为基础,以中心产区为中心,以纬度为依据,规定离中心产区降低或提高多少纬度,苗木标准提高或降低一定的百分比。第一种方法显得繁琐,但苗木标准明确,不会产生误解和纠纷,适合在我国目前基本以行政区域为执法区域的现行条件。第二种方法,标准的制定过程相对简单,但在实践中易因对同一地域纬度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增加执行难度。
对于多年生大苗的质量标准,本人认为应与一、二年生苗采用不同的指标。一、二年生苗主要是生长量为依据,主要指标是苗木地上部分,如地径的粗度和地上部分的高度。而多年生苗木的商品价值主要不在其生长量,而在人们对其观赏价值的评价度。经过多年的实践,现在普遍流行在绿化领域的评判标准为树形,具体指标有枝下高、树冠幅度、枝条密度,本文认为再加上树干通直度。大苗标准体系的建立应仅以苗木本身为基础来确定以上指标的体系,不能再考虑地域差异。
至于何种方案才能确保苗木标准的数据采集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比较容易办到,只要建立一个普通的适用的数理试验方案即可采集到真实可靠且具有科学性的数据。通常意义上来说,苗木作为产品具有买方和卖方,因此,确定指标时不仅需要考虑指标的科学性,更应考虑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即指标的合理性。以湿地松为例,从苗农的角度判断,育苗与种植水稻相比较,有投入大、风险高(卖不出)的劣势,那么农民种植苗木的唯一动力就是对相对高收入的期待。以江西宜春市为例,一般农田种植水稻两季,每亩纯利约为1000元。而投入高、风险大的湿地松苗木,苗农的期望值肯定更高,我们认为4000元/亩的纯利润与宜春农民的收入水平较相适宜。如此,我们可以通过成本倒推的方法获得苗木预期产量(密度)。 宜春市目前农民临时工收入大致为男工80元/工,女工60元/工,平均以70元/工计,针叶树苗木用工约为50个工/亩,人工成本为3500元/亩,湿地松种子成本约为800元/亩,肥料成本300元/亩,其他成本100元/亩,总成本约为4700元/亩,加上合理利润4000元/亩,计:8700元/亩,即每亩总收入达到9000元/亩左右才能达到农民在粮食与苗木之间选择种植苗木。最近几年,宜春市湿地松苗木价格约在0.22元/株左右,我们可以大体确认每亩苗木产量在3.5万~4.5万之间对农民育苗有正向激励作用,保证造林苗木市场有足够的苗木数量供应。我们可以以4万株/亩的密度来确定湿地松在宜春市的合理密度,在此基础上来制定苗木标准。如果在上述密度、资金投入的条件下,再加上湿地松作为在宜春有着近三十年的育苗历史,一般苗农均掌握了其常规技术,假如我们现在以湿地松一级苗标准为地径0.7厘米,高度为30厘米,如果70%~80%的苗木能够达到一级标准,我们认为这一标准才是合理的。如果一级苗木低于70%,则标准需要降低;如果一级苗木高于90%,则标准必须提高。其他树种苗木标准的制定方法依此类推。据此,我们认为虽然树种繁多,工作量较大,但操作并不复杂,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祁承经,汤庚国.树木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黄嵘刚(1977-),男,江西樟树人,宜春市林业局干部,本科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林业种苗管理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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