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必须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或称大农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一般表现为农场。国营农场是政府兴办的农垦企业,另当别论。与农民有直接关系的是合作(集体)农场和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是农民集体组建的经营形式,已有不少学者论及。本文拟专门探讨有关家庭农场的问题。 一、家庭农场与现代农业 家庭农场是农户以家庭经营方式建立的农业生产单位。现代农业指土地比较集中、实行规模经营、机械化和集约化的程度都较高的农业生产,即产业化农业。家庭农场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在人们的印象中,家庭经营似乎就是小块土地经营,也就是小农生产。其实不然。众所周知,农场的规模可大可小。家庭经营的农场起初可能规模较小,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其经营规模便可逐渐扩大,形成企业化经营。因此,不能在家庭经营与小农生产之间划等号。作为一种农业经营方式,家庭农场与现代农业具有一致性。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一种有效的经营方式。英国是最早建立大农业体制的国家。在这种大农业体制下,存在着很多家庭经营的小型农场。据统计,1851年的英国,除了占地较多的大中型农场外,占地40公顷以下的小型农场仍占耕地总面积的近22%。Eli许多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家庭经营的小型农场也为数不少。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里,家庭农场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均得到了很大发展。1988年,美国政府公布的资料表明:每年农产品销售额在10000美元以下的小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一半以上。《纽约时报》载文指出:“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至多再加1名工人经营的农场,是最有成效的生产单位。”由于经济效益显著,所以家庭农场在当今一些发达国家里仍然大量存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农业生产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事实表明,家庭承包责任制仍然具有很大活力,应该保持稳定,不能改变。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小农生产本身的弱点(诸如耕地分割零散、生产工具简陋、增产速度缓慢等)必然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因此,为了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改变落后的农业经营方式。 深化农业改革大体上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是将个体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合作农场或集体农场,实行较大规模经营,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但是,实现这种改变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鉴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教训,当前实行集体经营不仅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而且短时间内农民在思想上也难以接受。二是将现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加以充实和扩大,使农户的小块土地经营升级,成为家庭经营的小型农场,实行规模经营,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历史或现实诸方面考虑,后一条道路在当前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二、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 家庭农场是由土地分散经营发展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家庭经营方式的延伸和扩大。农业经营方式的升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很多条件。 1.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相对集中。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将分散耕种的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形成面积较大的耕地。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改变。目前,农民承包的小块土地,也是只有使用权(或者称为承包经营权)而无所有权。然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在合理流动中实现转移的。事实上,人口迁移、外出务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婚姻嫁娶、死亡等多种因素,必然使农村劳动力的配置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从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动。通过这种流动,原来狭小细碎的地段,有的已经逐渐集中到一些种田能手或种植大户的手里。这些种田能手或种植大户在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后,就能够建立起家庭农场,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 2.政府采取相应政策给予扶持。土地使用权通过合理的流动实现耕地相对集中,需要得到政策上的保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但土地的使用权(或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转移。这是有政策根据的。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己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表明,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土地集中,以推动农业发展。允许土地通过流转集中于种田能手,实行规模经营,这是对兴办家庭农场的鼓励。如果在实际工件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必将促使家庭农场大批地建立和发展起来。 3.社会化服务必须跟上。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在孤立的状态中进行,它与整个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农场的建立,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而在它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中,无论其内部运行机制或者外部环境,都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在产前、产中和产后,需要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的供应、农产品的贮藏、运输和销售等实际问题。如果社会化服务跟不上,就无法实行规模较大的经营。另一方面,只有工业和第三产业得到较大发展,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才能够集中起来,实行规模经营。当然,国家有较大财力投入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以提高农民的文化科学素质等,都是发展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现代农业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4.思想疑虑需要消除。目前兴办家庭农场,符合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因为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不管是直接承包还是通过租赁、转包等方式,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基本属性。既然家庭农场经营只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伸和扩大,那么,举办家庭农场并没有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相对集中,也是党的现行政策所允许的。看来,对举办家庭农场的疑虑,同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初的疑虑相似,也是需要消除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前景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江苏南部地区已经出现了农户的适度规模经营。接着,在不少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也涌现出一批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这些农户,有的称为“种粮大户”,有的称为“专业养殖户”,实际上就是小型的家庭农场。因为这些大户都是种田或养殖的能手,他们通过承包或转包的方式,取得了较大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实行不同于分散经营的规模经营,并且朝着农业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所以称其为家庭农场也未尝不可。特别是苏南地区,既有家庭农场,还有个人承包雇工经营的农场。后者其实也是家庭农场,只是规模更大一些,除了经营种植业外,还从事多种经营。[5] 目前,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实行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的家庭农场(牧场、渔场、养鸡场、食用菌种植场等),主要建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省区和城市郊区。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农场只是极少数,并不普遍,因而还不是我国农业中占主体地位的经营方式。但是如前所述,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一种有效的经营方式,它的建立和发展符合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规律。也就是说,家庭农场的形成,体现了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性。家庭农场这种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的发展趋势,不仅从理论上说是正确的,而且也必将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 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能。当前,大量的农业人口正在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情况,必将导致两个结果:一是由于农业劳动力不断减少,耕地就会越来越集中;土地的集中既要求实行规模经营,又能够实行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必然应运而生并与日俱增。二是由于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市场逐渐扩大,既会对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又能够使农产品得到更好的销路。这都为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创造了良好机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生产力的途径,只能是将分散的小农生产改变为较大规模的现代化经营。而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则是这个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当然,家庭农场也不是实行规模经营的惟一方式,如何选择要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根据农民自愿,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采取后一种方式,即建立合作(集体)农场。邓小平说过:“在生产关系上不能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总之,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出发点都应是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为了我国农业的持续、高效、快速发展,现在是需要考虑农业经营方式如何升级的时候了。
许 莹(河南财经学院统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第24卷第5期2006年10月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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