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人事厅 2005.11.22
“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对调动和发挥全省广大农业科教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深受广大基层农业科教人员的欢迎。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继续设立“江西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奖励全省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教育和管理人员。为此,特制定评选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凡属我省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教育培训的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农村优秀人才所完成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教育培训管理项目,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下同),均可申报该奖项,但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报。
第二条 奖励条件和类别
1、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占80%):对达到国内外、省内外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含已有的和新创造的,下同),经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2、农业科教人员管理类(占20%):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和开展农业技术、农民技能培训等方面,为促进我省农业科教人员结合,提高农民素质,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三条 奖励等级和标准
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分两个类别三个等级。取得特别重大效益者,可设立特别奖,报请省委、省政府奖励。
1、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
一等奖:通过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取得重大效益,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等奖:通过大力推广应用省内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效益,并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等奖:通过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取得较好效益,并在较大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2、农业科教人员管理类:
(1) 农业技术培训:
一等奖: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培训工作中,普及率特别高,并取得相当显著的间接效益;
二等奖: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培训工作中,普及率相当高,并取得显著的间接效益;
三等奖: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培训工作中,普及率高,并取得明显的间接效益;
(2)农业科教人员管理:在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开展农业技术和农民技能培训过程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形成完整成熟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效益的,将根据在全国、全省、一定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贡献大小评定一至三等奖。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者,由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发给获奖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奖金6000元、3000元、1500元;
2、获农业科教人员管理类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奖金4000元、2000元、1000元;
凡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设立“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委员会由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委农工部科教处、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等人员组成,省委农工部科教处负责日常工作。省评审奖励委员会在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气象局设立分别专业初评委员会,在农科院、省农大设立农业科研类项目初评委员会,在省委农村工作部设立综合初评委员会,分别由各单位科教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奖励者,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书一式三份,同时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鉴定(或验收)证明书(设区的市级以上的科技部门或省农口主管部门鉴定方可)、核准单位核实的经济效益证明、成果推广应用措施和应用生产实践证明等必要文件,交纳一定评审费。
2、属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院、农大等单位的申报奖励者,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申报至省各专业初评委员会;其他的,由各级农工部逐级审核申报至省综合初评委员会。
3、省各初评委员会评审后,报送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农工部科教处)汇总,再行提交省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该奖项只考虑贡献大小,不搞指标分配。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优先晋级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申报奖励的项目系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由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多人联合完成的,申报人数不得超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10人,农业科教人员管理类5人。其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 获奖项目,于授奖前在有关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和各初评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奖励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的,即予授奖。
第九条 获奖科技成果项目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对申报人进行批评,并责成申报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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