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申 报 指 南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本指南中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规定(财农[2009]291号)的贷款;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贴息年度是指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一、贴息对象与范围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1、贴息率:中央财政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贴息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年贴息率为5%。
2、贴息年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年度累计贷款额3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三、林业贷款贴息方式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林业贴息贷款利息由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有关金融机构直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直接补给借款人。
第二部分 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目前采取“两上两下”工作程序,即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国家下达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各省逐级下达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逐级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拨付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各省按规定要求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逐级审核申报制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因各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程序如下:
1、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必备材料。
2、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有关资质情况等进行评审、汇总,逐级审核申报。
3、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计划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
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制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因各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程序如下:
1、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或林业主管部门(按当地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资金项目必备材料。
2、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对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相关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汇总,逐级审核申报。
3、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申请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备材料。
4、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贴息年度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和《 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三部分 申报材料
一、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材料
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所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上报项目材料。一般情况下,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单位需要上报以下主要材料:
1、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正式文件和《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
2、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简要情况说明;
4、申报项目单位主体资格和关资质条件证明。例如,林业龙头企业需上报有效期内的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认定文件或证书;从事林业种苗产业项目需上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5、各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当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材料
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所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上报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需要上报以下主要材料:
1、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正式文件和《 年度林业贷款(含余额)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2、申请林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简要说明;
3、新增林业贷款凭证材料和林业贷款余额存续证明材料;
4、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主体资格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
5、林业小额贷款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材料主要包括《 年度林业小额贷款(含余额)中央财政贴息备案表》、借款人身份证或经金融机构签章确认的借款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6、各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当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四部分 基本要求
根据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关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
2、符合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各地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
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等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基本要求;
4、符合国家林业贴息贷款的政策性目标要求;
5、列入各省计划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已落实林业贷款的项目;
6、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调整项目,必须先履行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规定程序后,方可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7、按时、按要求上报符合林业贷款贴息规定的其它申报材料。
(国家林业局基金站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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