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林科字〔2011〕2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科技档案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纸质文字材料、照片、影像影音资料等)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林业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省林业厅科技处负责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省级档案管理。
省级档案的建档内容包括: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评分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确定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实施批准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年度报告、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项目主持单位绩效评估自评材料、省级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申请报告、项目验收通知书、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项目现场查定意见、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家验收意见)、主要典型事迹材料等。
第五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基础档案建设。项目基础档案是指项目实施与推进全过程中形成、积累的全部重要原始记录。项目主持人要保证基础档案各项建设内容的完整、准确,要及时指定专人收集归档并进行分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所承担的项目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应收集存档的各类档案资料移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专职档案员管理。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档案的建档内容包括:确定的项目申报文件;上级部门立项审批文件;科技成果使用权证明文件(协议);委托书;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含项目技术施工设计文件与图表资料);项目合同;各类项目实施与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地点、规模与内容的变更、调整申请与批准文件;调查、分析、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领导视察、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记录;项目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获得的项目论文、成果验收证书与专利证书;奖励;项目财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含培训通知、教材、师资、培训人员名单、影像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参加单位和项目实施点档案建设参照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执行。
第七条 项目档案必须是原件和定稿,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完备。
项目档案归档包括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各一套,其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档案应有专柜保存,有确保文件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归档后的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执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末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必要的项目建档材料。项目参加单位应当同时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其负责的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建档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移交项目档案材料或者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不按时移交项目档案或移交档案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作为项目主持人及直接责任者的不端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项目申报及参与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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