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诉讼”是保护濒危野生植物的有效手段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专业号:朱峰
2016/1/29 10:43:47
针对实施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生存的情况,2015年9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对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环境报》) “绿发会”为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提出诉讼,笔者以为此举具有启示意义。因为这次的诉讼不是在伤害发生之后,而是在伤害可预见之前,这样的诉讼具有前瞻性,对濒危野生植物可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以往我们对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的行为往往采取“事后诉讼”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对破坏行为起到惩戒的作用,但破坏已是既成事实,所遭受的损失也难以挽回。事实表明,“事后诉讼”并非是保护濒危野生植物的有效方式。 如今“绿发会”的诉讼变“事后诉讼”为“事前诉讼”,这可以有效制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其实际效果远胜于“事后诉讼”。 据植物专家王康介绍,五小叶槭分布范围极为狭窄,仅生长于四川省西南部海拔2200米至3000米的河谷地带,且极其稀少。目前已知的个体数量大约500余株,四川甘孜雅江格西沟保护区有260余株。根据《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牙根段水电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这段梯级电站中两座电站建成后,两河口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860米,牙根一级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602米,牙根二级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560米。也就是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后,将淹没雅江县五小叶槭的绝大部分所在地,对其生存构成严重威胁,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 为了对五小叶槭进行抢救性保护,于是“绿发会”对电站建设的可行性表示质疑,以为电站建设将破坏五小叶槭的生态环境,让濒危植物陷于灭顶之灾。为了保护这一珍稀物种,“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因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的实施而破坏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同时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五小叶槭的生存威胁之前,暂停牙根水电站及其辅助设施(含配套道路)的一切建设工程。 对于绿发会的诉讼,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在牙根二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已考虑相关保护措施。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且电站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开工后,公司将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切实落实五小叶槭的保护工作。 绿发会的诉讼得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和立案,并得到了工程方的回应,这是件可喜的事情。这说明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问题,而这种保护必须在事前而不是事后。 由“事后诉讼”到“事前诉讼”,这是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创新。我国是野生植物种类繁多的国家,其中一些世界濒危物种更是国之瑰宝,我们理应珍惜,决不能让它们在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毁于一旦。所以,保护濒危野生植物就应该坚持采取这种“事前诉讼”的方式,只有将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有效地控制濒危野生植物遭到伤害的风险。由此说来,“事前诉讼”这一诉讼方式显然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 (作者: 曾志杨) (编辑: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