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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森林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林业科技网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网 2012/5/27 13:18:10
【发布日期】20061228
【法规名称】关于《江西省森林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61121
【法规分类】立法背景资料
【法规全文】——2006年11月21日在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耀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0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森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为做好审查工作,农委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于今年3月会同省林业厅赴广东、海南用了半个月时间考察发达省份林业地方立法的经验和做法。7月初会同省林业厅就草案草稿分组赴上饶市、玉山、万年、鄱阳县和抚州市,乐安、崇仁、宜黄县;10月中旬再次分组赴宁都、于都、石城、靖安县和袁州区,进行调研论证,认真收集基层的意见。10月27日下午,还召集省林业厅机关业务处室和直属站、所共15个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草案草稿的意见。下面,我受省人大农委的委托,就草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森林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0年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先后颁布施行和我省相继出台的义务植树、森林防火、林木种苗管理、森林资源转让、古树名木保护等地方性法规,为江西林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江西山区、丘陵面积大,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3,全省2/3的县是山区县,2/3的人口在山区。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组织实施了“灭荒造林”、“在山上再造一个江西”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林业发展战略。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工程等一批国债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林业的发展,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60.05%,居全国前列,生态状况显著改善。商品林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林业产业逐步壮大,林业经济增长较快。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在林业税费改革、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加大了步伐,成绩是显著的。农委认为:林权制度改革在我省的全面推开,林业的现状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也为林业地方立法拓展了空间。林权制度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而国家森林法的修订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为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适时制定本省森林条例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基本成熟,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意将该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
  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或充实以下三方面内容。
  1.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作为各级政府任期内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标。我们认为,例举不够全面,实施中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增加:“林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三项指标。
  2.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许多内容如公益林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等,如果没有各级政府财力保障,这些工作将处在“巧妇难为”的两难境地,实现“绿色生态江西”的目标将是“纸上谈兵”。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200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也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加大对公益林业建设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据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发展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在草案第五条增加一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林业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建议在草案总则最后增加一条关于表彰奖励的内容:“对在林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二、关于林地管理
  草案第十五条对林地管理作了规范,但内容显得单薄、抽象,不便操作。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林地管理不够规范,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和各地实际,林地管理实行“用途管制、总量控制”制度。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
  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有的兄弟省、市均在相关地方法规中明确了自己的标准。从目前全省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侵害林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是造成上访的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全省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作出统一规范。建议在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建立占用、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应对重大森林植物疫情
  随着国外有害生物的传入,森林安全和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我省赣州、九江、吉安等地先后发生松材线虫疫病,且有蔓延扩大之势。为防止疫情蔓延,强化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应对措施,根据国务院《森林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五、关于加大金融对林业的支持力度
  由于林业周期长、风险大,又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仅靠国家的有限投入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林业和生态产品的巨大需求。特别是我省林业用地面积大,山区群众比重大,林业是山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支柱。我省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林业产权不清,利益不直接的问题,激活了林业发展潜力,广大林农对林业更为重视和珍惜,林业已成为其致富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林业的投入力度,但林农发展林业的资金瓶颈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破解,担保制度未建立,林农贷款难的状况,极大地制约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借鉴福建和浙江等兄弟省、市的做法,以及我省个别县市的尝试经验,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和林业担保制度势在必行,且国家《担保法》和相关政策对此也有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有林业地区可以依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和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六、关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草案第三章专门规范了森林保护,保护的手段是疏堵并举。由于森林资源是可再生资源,解决好利用问题既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又能促进林业发展。目前资源利用一是产业,二是群众烧柴。尽管我省目前森林资源比较丰富,但产业发展滞后,产业资源消耗量大、产品附加值低,有必要对林业产业发展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解决好长期困扰林业发展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符合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要要求。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增加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发展沼气,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七、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草案第四十条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作出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规定。调研中各地对此反映强烈,普遍认为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卡得太死,不符合我省实际。经营木材由省审批,既增加了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成本,又不符合行政审批便民的要求,同时也会阻碍我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农委认为,木材经营加工既是提高林业产值的重要途径,又是消耗森林资源的直接形式,必须切实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一方面,加大对现有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规模小、资源消耗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关停并转,集中资源优势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对新设立木材加工企业要设置必要的审批条件,其中对毛竹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尽量放宽政策,扩大基层的审批权;对消耗阔叶树的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审批权一律上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消耗杉木、松木的加工企业,要根据资源消耗规模进行界定,凡规模较大的必须报省级林业部门审批。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年加工消耗非阔叶树5000立方米以下、毛竹10万根以上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年加工消耗阔叶树或者非阔叶树5000立方米以上、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关于木材检查
  目前,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的压力较大,突出表现在木材流通领域。无证运输、违法运输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但由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速度快,尤其是高速公路和农村“村村通”工程,道路四通八达,仅靠原来固定的木材检查站已远不能适应社会及道路交通变化的需要,且站址调整又不能及时跟上。今年,省森林公安局在省境内高速公路部分出口处,分别进行了6次(每次12小时)突击检查,共查出无证、违法运输木材车辆230辆,木材4989立方米“。据测算,平均每12小时就有831立方米无证、违法木材通过高速公路流出江西,严重危害着我省森林资源安全。为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借鉴浙江、湖南等兄弟省的做法,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前面增加“木材检查实行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的内容;同时,在本条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状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九、关于农村家庭承包山的流转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对目前森林资源流转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由于林改,绝大多数集体山林分包到户后流转较为频繁,有的还不够规范。究其原因,是《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对农民承包山的流转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了确保林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我省林改试点县、市的经验,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十、关于松林采脂
  松林资源占我省森林资源的比重较大,松树也是我省主要树种之一。加强对松林资源管理,规范松林采脂行为,有助于保护松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健康发展。目前我省对松林资源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特别是违规采割松脂现象较为普遍,对松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基层对此反映强烈。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森林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对松树采割缺乏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已将“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割松脂”作为禁止性行为,但未设处罚。为此,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割松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脂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采脂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中其他一般性意见和文字用语修改意见就不一一赘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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