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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补偿价格机制应当加快立法步伐

媒体:中国林业新闻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朱峰 2017/11/30 16:49:22

  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健全差别化价格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围绕污水和垃圾处理、再生水回收利用、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成品油质量升级等领域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力度不大、范围较小、标准偏低,森林等自然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加之生态资金渠道和补偿模式单一,缺乏地域差别,不仅影响了地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生态产业的发展。笔者以为,亟待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科学化的自然生态补偿机制,早日出台生态补偿法规条例。

    绿色文明和美丽中国,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词。在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在环境生态公益及共享基石之上的补偿制度,即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公平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合理分担,不仅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助于生态优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促进区域均衡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事实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但当下生态补偿仍存在模式、范围、标准、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如多采用政府补偿,而市场补偿少,尤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各地各类生态补偿定价机制过于简单,标准低,“一刀切”。在有的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每亩仅为2.5元,导致生态补偿机制缺乏长效性和激励性。

    由于生态补偿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责任关系,单靠过渡性的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很难形成长效机制。再加上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现实状况仍不容乐观,要建立系统有序、良性运作的生态市场,也亟待出台生态补偿法规予以保驾护航。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性的生态补偿立法,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保法》《农业法》《草原法》《水法》等都对生态补偿作了规定。除《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外,其他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应当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行为征收费用、对生态保护行为予以补偿。由于未能对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补偿内容、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导致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其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时,已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包括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已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既然生态补偿立法势在必行,委实宜早不宜迟。只有将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权利义务、补偿办法、保障措施等基本范畴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能改变当下生态补偿政出多门、机制不彰的困局。

    欣喜的是,近年来,生态补偿地方性立法密集出台。笔者通过搜索发现,山东省、湖北省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武汉市出台了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广州和南京两市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这些都为生态补偿全国立法积累了经验和智慧。

 
(作者: 刘效仁)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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