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林科字〔2013〕270号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食品
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与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森林食品品牌建设,推进全省森林食品产业健康、稳步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省厅制定了《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
2013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森林生态环境优势,促进森林食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探索“标准化林产品”培育途径,提高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全省森林食品产业健康、稳步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食品基地,是指符合《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规定的产地环境要求,按照“确定一个主体、执行一套标准、培育一个品牌、制作一张生产模式图、建立一份生产档案”的标准实施模式建设,经认定用于生产可食林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产地。
森林食品是指遵循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在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下,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生产,无污染、安全、优质的食用类林产品,包括森林蔬菜、林源药材、木本粮油、木本浆果、特色干果等。
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水土保持度、生物多样性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条件。
第三条 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林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林业大户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认定费用。相关检测费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申报江西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导向;
(二)基地边界清晰,林权明确,产地环境达到《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规定要求;
(三)能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较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四)有注册商标或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五)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笋用毛竹林面积2000亩以上,中小径笋用竹林、油茶、干果、木本浆果(山地水果)1000亩以上,林下菌类、林下蔬菜等林下森林食品类500亩以上,新的产品类别(本省未曾生产性栽培的)可适当放宽;
(六)基地产品投产三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
(七)其它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基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指标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 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1678-2006)规定执行。基地周围方圆五公里范围内不存在工业污染源的,可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免测空气质量指标;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质量安全要求与检验方法按照《森林食品质量安全通则》(LY/T1777-2008)执行;
(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后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见附件2);
(五)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或措施等;
(六)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含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七)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到小班);
(八)基地分布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九)其它有效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再进行现场评审。
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专家现场抽样),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测报告。
第十一条 评议认定。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对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由认定委员会正式公布,并颁发“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见附件3)。
对未通过认定的基地,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经认定获得“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可食林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定证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编号转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审核监督
第十三条 全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核工作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重点审核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事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查看提交的申述投诉与争议记录、并确认出现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认定机构要求的情况、获证单位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年度审核结果分为:
(一)符合认定证书保持条件的,认定机构作出保持认定证书的决定;
(二)条例认定证书暂停条件的,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认定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三)不符合(一)、(二)项条件的,认定机构应注销、撤销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当年通知要求申请续认。
逾期未办理续认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委员会定期发布清理公告,同时,该基地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森林食品基地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六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两次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总则》(LY/T1684-2007)组织生产,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检查、检测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违反产品质量、工商经营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七条 凡参与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自觉保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全称):
(加盖公章)
基地名称: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申报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封面一律用纸质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印章清晰。
2、基地名称用“XXX(产品类别)基地”填写。
3、申报单位类型:在表内所列类型“□”内划“√”。
4、农药名称、肥料名称,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附报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及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原件);
3、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等;
4、产地环境质量的有效检测检验报告(原件);
5、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
6、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现场抽样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
7、基地分布图(比例尺1:10000);
8、申报单位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书2-3份(复印件);
9、基地推广技术标准和生产模式图;
10、产品获得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博览会奖励情况(复印件);
11、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基地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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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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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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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类型 | □企业;□企业 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 □自产自销型;□松散收购型;□混合型。 | |||||
基地规模(亩) |
| 申报/续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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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在地(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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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带动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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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类别 |
| 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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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近三年产量(万公斤) | 年 万公斤; 年 万公斤; 年 万公斤 | |||||
基地产品近三年产值(万元) |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 |||||
基地推广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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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联系挂钩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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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量(户) |
| 技术标准培训(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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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环境质量、生产经营管理措施、基地生产组织形式、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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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生产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主要病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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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情况 | 农药 名称 | 防治 对象 | 使用 方法 | 每次用量(或浓度) | 全年使用次数 | 末次使用时间 | 采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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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使用情况 | 肥料 名称 | 使用 方法 | 使用 时间 | 每次用量(千元/亩) | 全年用量(千克/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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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产品名称 |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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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鲜剂、添加剂、防腐剂使用情况 | |||
名称 | 用途 | 用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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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过程质量控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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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审核意见表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2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评价表
申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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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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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具体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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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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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评价人员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签名 |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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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抽样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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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该基地产品投产 年,5公里范围内(无、有) 工业等污染源,半径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为 %,产地及周围健康森林面积率 %,林下植被生长(好、中、差) ,(有、无) 生产经营模式图,(定期、不定期、没有) 开展了技术标准培训,投入品管理制度(较完善、不完整、没有) ,标准化意识(较强、不强) ,(定期、不定期、没有) 开展了自我检测或委托检测。 综上所述,该基地现场(符合、不符合)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有关要求,同意(推荐、不推荐) 。
现场评价负责人(签名): 设区市林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现场抽样检验机构对申报基地的规模、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评价。参加现场评价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以上。
现场评价说明
一、否决项
序号 | 指标名称 | 要求 |
1 | 污染源 | 基地5公里范围内无工业等污染源。 |
2 | 森林覆盖率 | 以产地为中心,半径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
3 | 森林健康度 | 产地及周围健康森林面积达到80%以上,无不健康森林。 |
注:森林健康度是根据林木的生长发育、外观表象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的森林健康情况,用森林健康度等级表示。其评定标准如下表。
健康等级 | 评定标准 |
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林相整齐,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能正常开花结实,未受任何灾害。 |
亚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较好,林相比较整齐,树叶偶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以下),结实和繁殖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未受灾或轻度受灾。 |
中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一般,林相欠整齐,树叶存在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30%),结实和繁殖受到抑制,或受到中度灾害。 |
不健康 | 林木生长发育达不到正常状态,林相不整齐,树叶多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30%以上),生长受到明显抑制,不能结实和繁殖,或受到重度灾害。 |
二、一般项(非否决项)
序号 | 指标名称 | 要求 |
1 | 林下植被生长情况 | 生长自然或林间套种作物生长较好。 |
2 | 生产经营模式 | 根据生产技术标准制定了生产经营模式图。 |
3 | 技术标准培训 | 制定了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了技术标准培训 |
4 | 投入品管理制度 | 制定了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理制度。 |
5 | 生产经营档案 | 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生产过程有记录。 |
6 | 标准化意识 | 有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或生产经营模式图,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林农标准化意识显著提高。 |
7 | 自我检测 | 开展了自我检测或委托检测。 |
三、结论评价
1、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项不超过2项,则判定该基地现场符合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有关要求。
2、有一项以上(含1项)否决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不合格项多于2项,则判定该基地现场不符合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的有关要求。
附3
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
认定证书
经审定,本基地符合森林食品基地相关标准和要求被认定为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有效期三年。
特颁此证
申报单位:
基地地址:
产品名称:
商标:
基地规模:
证书编号:201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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