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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良种良法 推广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媒体:江西上林业厅  作者:江西省林业厅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官网 2017/3/14 15:0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科技对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作用,组织实施好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良种良法推广补助资金项目,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6〕31号)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大力推广林业“良种良法”的意见》(赣林科发〔2014〕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项目所称“良种”是指:1.已经省级及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有效期内)并适合我省栽培的良种(有“良种证”);2.虽未经审(认)定但经省级及以上林业科研机构试验测定(含引进)可用于我省林业生产的优良树种(含种源、家系与无性系);3.国家林业局已公布授权并适合我省栽培的林木新品种;4.已列入国家林业局珍贵树种名录且我省可发展的珍贵树种。本项目所称“良法”是指林木良种壮苗繁育技术、高效丰产栽培技术、低产低效林改培技术及森林科学经营技术,既包括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也包括通用标准技术与普通实用技术。

第三条  本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专门安排用于推广林业良种良法建设良种良法骨干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提升我省森林质量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第四条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为承担建设任务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农与造林大户等各类营造林主体。

第五条 本项目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省林业厅出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强化引导和激励,吸引林农、大户、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

(二)合理布局。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区域布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平衡,做到市市有重点,县县有基地,身边有示范,全面增强本项目的示范辐射和带动效应。

(三)分类实施。分别良种良法育苗、造林、低效林改造和森林科学经营四个类别建设,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因林施策。

(四)示范带动。设置对照监测样地和示范基地宣传牌,及时总结建设成效和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实地参观学习和培训等多种方式辐射推广,做到以点带面。

第六条  本项目建设坚持以下技术要求:

(一)良种壮苗。做到良法育苗、齿锄起苗和保湿包装运输,坚持标准选苗,做到良种使用率100%、一级苗出圃率超过80%和一级苗使用率100%。

(二)良法落地。建立科技支撑责任制。签订科技支撑服务合同,通过指导实施方案编制、严格技术标准和良法组装配套、现场施工指导等,突出因地制地和因林施策,确保良种良法上山落地。

(三)质量控制。建立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强化工序施工程序与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合格率、一次栽植成活率、保存率和生长量达标率分别达到95%、95%、90%和100%以上。

第七条  本项目由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2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与厅直有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各设区市林业局汇总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厅,省直管县(市)和其他有关单位直接行文报送省林业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等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落实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任务和目标和年度计划,“良种良法”的主要内涵,申请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责任制及技术支撑单位落实情况,绩效监测方案与示范辐射宣传措施等。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优选,并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考评情况择优安排。

第十二条 本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骨干示范基地建设所需的科技投入。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良种、壮苗培育与保湿包装所需的基础设施与仪器设备、测土配方与平衡施肥、水分管理、整形修剪与树体管理、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灾害防控等所需的专用材料、技术劳务、技术咨询和宣传推广等。

基础设施与仪器设备是指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温湿控制大棚、移动苗床、导根容器、土壤与林木营养诊断仪器、水肥一体化设施、绩效监测设施、示范宣传设施和项目档案管理设施。

专用材料主要包括良种(条)、配方基质、一级苗木及其保湿包装材料、齿锄、枝剪、配方肥料、植物营养剂、增(促)脂剂、pt菌剂、天敌与药械、信息素等。

技术劳务主要指实施本项目所需增加的劳务投入。

技术咨询主要指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实施方案编制、科技支撑服务责任单位与专家开展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印发技术资料等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有关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其它资金管理规定按照《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农〔2016〕31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关各方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实现项目建目标。

第十五条  方案管理。以设区市为单位(含省直管县、市),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按照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聘请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于项目实施当年7月底前完成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

方案编制单位在实施方案编制中要全面贯彻相关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实施方案的标准化水平,并加强与相关科技支撑单位技术服务专家的沟通与协调,突出良种良法技术落地的施工操作性,确保本项目各项良种良法技术在实施方案中得到全面落实。

建立实施方案编制质量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出现外业本底调查不清、森林质量问题分析不明、成因诊断不准、技术标准不用、良种良法落空等设计质量漏洞与事故的编案单位应当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取消下年度编案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技术支撑服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设区市级及以上林业科研、推广、教学单位签定科技支撑服务合同,明确科技支撑服务的专家、时间、内容、方式、职责、报酬等权责利事项。科技支撑单位必须明确1-2名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参与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现场技术指导和绩效监测等工作。科技支撑单位要建立科技支撑责任制,确保积极主动高效地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技术服务。

建立科技支撑单位及其专家责任制度。对承担本项目技术支撑服务的单位与专家要公开挂牌服务。在实施方案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支撑单位及其专家姓名;在骨干示范基地建设现场竖立宣传牌,明确标示负责本骨干示范基地技术服务的科技支撑单位、专家姓名及其服务把关落地的各项良种良法技术内涵。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指导意见,并建立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事项。对科技支撑单位及其专家服务不认真、服务质量差、发生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省林业厅结合检查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组织进行绩效考评,并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合格率、科技支撑服务合格率、良种使用率、一级苗出圃率与使用率、保湿包装运苗率、清山与整地合格率、表土回穴率、栽植合格率、一次栽植成活率、保存率、年均生长量及其达标率、林木分化率;抚育质量合格率、修枝合格率、间(采)伐合格率、施肥合格率、整形修剪合格率;郁闭度增加率、蓄积量增长率;经济林(竹林)产品增长率;资金拨付进度与资金使用合格率等。

建立绩效考评黑名单制度。对工作不认真、建设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承担本类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信息档案管理与宣传推广。各设区市林业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项目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块骨干示范基地的地点、面积、树种、一整套良种良法技术措施内容、编案单位及技术责任人、科技支撑单位及技术服务专家、绩效指标数据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做到精确管理。要强化信息报送、典型培养与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等工作,不断增强良种良法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方案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及时向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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