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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

媒体:江西省林业厅  作者:江西省林业厅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官网 2017/3/14 15:10:5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2013-2020)》(赣林科字〔2013〕289号),全面规范和加强省厅林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根据省厅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是指省厅为推进全省林业科技创新研究安排的专门科技项目。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厅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省财政林木良种繁育与有害生物防治等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科技创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高等院校、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林业科技创新研究能力的国有场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含专业公司)等单位。

第四条 省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文本,经相关领域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详见赣林科字〔2014〕176号)研究签署意见及排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厅科技处。其中:林木良种繁育类项目先报省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初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项目先报省林检管理部门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与技术路线的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省厅科技处负责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对项目评审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省厅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库,并择优安排立项实施。当年未安排的项目自然滚动到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的备选项目。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专项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提升森林质量实现“双增”目标,有利于推动和引领林业产业发展升级,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者收益助力林业“精准扶贫”和林农“小康提速”,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前期研究基础,具有实施与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组织能力、设备设施、试验基地条件以及筹措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能力。

(三)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应签订共同申报协议,并明确责任分工、经费分配、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共享等事项。

(四)项目主持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各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如赣鄱英才、井冈学者、百千万人才等)可适当放宽到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无不良科研行为记录。一个主持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含)以上的省厅科技创新专项。

 (五)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实施期限需要更长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分期创新研究目标,实行分期滚动连续申报。

第十一条 省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当年预算资金计划、以往专项绩效考评结果等,确定当年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并下达项目资金。其中,涉及林木良种繁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的资金计划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科技创新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林业厅科技处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签订《江西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创新专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到期完成的项目应及时组织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实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江西省林业厅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林科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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